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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汽车租赁网 >> 租车常识 >> 冒用他人租车证件是否涉嫌合同诈骗

冒用他人租车证件是否涉嫌合同诈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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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

2007年1月16日,曹某冒用他人租车证件,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轿车。租赁合同约定:租车时间从1月16日 至1月21日 ,费用3000元,押金5000元。

    办完手续后,曹某将小车开到自己投宿的宾馆停车场停放。当晚11时许,曹某前往停车场取车时被公安干警抓获。曹某向公安干警供述,他欲取车到桂林旅游。后来,公安机关以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。

【争议】

案件在审理过程中,对曹某主观上是否具有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存在不同看法,导致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分歧意见。

第一种观点认为,曹某使用欺诈手段,利用伪造的租车证件,在取得汽车后欲一走了之,其主观上非法占有汽车的意图明显,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
第二种观点认为,曹某主观上明显具有欺诈的故意,但欺诈的故意并不等于他有非法占有汽车的目的。曹某在租车当天被抓获,租车合同还在履行期限内,因此不认定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,其行为难以认定合同诈骗罪。
【探究】

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。理由如下:

合同诈骗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。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,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,认定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,对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、获取财物的手段、有无履约的实际行为、财物的使用去向、未履约及财物未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。

    曹某虽然使用欺诈手段,利用伪造的租车证件签订租车合同并开走,但不能据此推断他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。因为合同约定的租车期限为5天,而曹某在租车当天就被抓获,他还有5天时间交还汽车,因此不能排除他若未被抓还会履行还车义务的可能性。而且曹某供述他取车的目的是去桂林旅游,在没有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,难以推定曹某具有非法占有汽车的目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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